
【北台灣新聞中心】
發生於民國115年3月5日晚間發生於宜蘭市中山路之毒駕致死案件,本署檢察官已於同月6日督同法醫師完成相驗,肇事者雖經警方當場予以逮捕,然因交通事故受傷送醫急救,檢察官指示警方於醫院進行戒護,於今(13)日身體狀況恢復後解送本署進行複訊。經檢察官偵訊後,認林姓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第1項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死亡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與必要,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本署嚴正呼籲,飲酒或施用毒品後駕車行為嚴重危及公共安全與他人生命財產,本署將秉持「依法嚴辦」之立場,全力追究犯罪者法律責任,酒駕者除面臨高額罰鍰、吊銷駕照外,肇事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