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縣選委會審議通過南澳鄉民代表遞補及中華村村長罷免提議案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今(8日)召開第404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劉燈煌遞補當選第21屆南澳鄉民代表會代表、第21屆員山鄉中華村長許正東罷免案之提議等案。

縣選委會表示: 第21屆南澳鄉民代表選舉第4選舉區有2名候選人,由得票數339票的廖俊傑當選,落選人劉燈煌得218票。廖俊傑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及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事,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宜蘭縣政府自判決確定日起(109年3月18日)解除廖代表職權。劉燈煌得218票達原公告該選舉區最低當選票數二分之一,縣選委會依據縣政府通知,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4條第2項規定,由符合遞補條件之落選人劉燈煌遞補當選為第21屆南澳鄉民代表。

縣選委會又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第76條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本(第21)屆村里長於107年12月25日就職,本年3月19日由員山鄉中華村阮姓民眾為提議領銜人依選罷法規定,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10名罷免提議人名冊,向縣選委會提出村長許正東罷免案。按該村原選舉人數623人,本案罷免提議人10人,經選委會向相關機關查證結果,刪除2人(1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1人為現役軍人)後餘8人資格符合,提議人人數規定達法定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以上(即提議人應達7人),選委會將函知提議人之領銜人自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20日內徴求連署(連署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0%,且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

縣選委會強調,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日起至60日內為之。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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