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無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新買土地(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以內)地價超過原賣掉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可就其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向該局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買土地地價的數額。
該局說明,經核准重購退稅後,新買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會被列管5年,在5年管制期間內,都需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該局112年7月起主動辦理清查,若5年內有買賣、贈與、交換、拍賣等再移轉情事或有出租、營業、遷出戶籍等改作其他用途情形,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戶籍需遷出該列管之自用住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又土地(建物)供出租營業前亦應審慎評估,以免事後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民眾若仍有疑問,溪北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3)9325101轉170~174、溪南可撥打該局所屬羅東分局服務電話(03)9548594轉300~30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