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託人應依規定設置帳簿 並按帳列內容申報信託所得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92條之1規定,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應取得憑證,並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所轄國稅局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成立後,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信託財產無論有無出租、買賣或其他使用收益所取得之收入,受託人均應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該所指出,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書及相關憑單,應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籲請受託人注意以免受罰。另自114年度起業將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納入扣繳義務人,於所得給付時,應依照規定的扣繳率,向所得人扣繳稅款,並於規定時間內向國庫繳納及向國稅局列單申報。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撥打羅東稽徵所聯絡電話03-9546508分機213邱小姐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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