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分局舉發交通規 經說明是調閱當下路口監視器影像佐證依法舉發

【北台灣新聞中心】

113327日三星分局大隱所蕭姓所長及張姓警員擔服20時至22時交通稽查勤務,因接獲線報前往福山地區查緝通緝犯,行經三星鄉三星路七段133號前,發現對向自小客車從路邊駛入車道未開啟方向燈,警方即向該車招手示意攔查,該車見警欲意攔查,竟加速逃逸,並於前方三星鄉七段與八段路口違規超車同時闖越紅燈號誌,已達危險駕車程度,警方當下立即開啟警鳴器示意該車停車受檢,惟該車仍持續高速逃逸且過程涉多項交通違規(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變換車道,未開啟方向燈)並拒絕警方攔查,警方後因該車車速過快,持續追緝恐造成其他用路人危害,故放棄查緝,該車因車速過快且天色昏暗,警用行車紀錄器無法清淅拍下車牌,故調閱當下路口監視器影像佐證依法舉發。

三星分局呼籲,民眾如對違規事實不服,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提出陳述,如對陳述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裁決書後30日內繕具起訴狀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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