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莊阿養承認自己犯賄選罪 宜蘭地方法院宣判縣議員莊淑如當選無效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第一選舉區議員莊淑如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判當選無效,此判決被告可以再上訴

判決書中指出,被告莊淑如為宜蘭縣第 20 屆議員選舉之當選人,其父親莊阿養為 求被告順利當選,竟於 111 年 10 月初某日,在宜蘭市對選民交付 賄賂新臺幣(下同)4,000 元,經該院以 112 年度選訴字第 15 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被告莊淑如與莊阿養同住,於 生活上與經濟上均關係密切,莊阿養並實際參與競選活動,若非 事先取得被告同意,實無可能甘冒刑事判刑風險擅自賄選,故被 告莊淑如應當選無效。

該院判決被告莊淑如當選無效之認定理由: ㈠被告莊淑如的父親莊阿養,於檢察官偵查中承認:他於 111 年 10 月初某日,在宜蘭市交付 4,000 元予選民,並跟該選民說這次拜 託,意思是請支持被告,在調查站不敢說賄選是怕被判刑,承認自己犯賄選罪等語,與該受賄選民證詞一致,並經本院前述刑事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 ㈡現今選戰動員大量人力物力,各候選人無不成立競選團隊全力以 赴,組織分工各司其責,由候選人獨力參與、規劃全局之狀況, 現今已無法想像,故選罷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的賄選行 為,不以當選人本身親自實施為限,何況每逢選舉期間加強查賄, 故候選人鮮少親自實施賄選行為。 ㈢被告莊淑如為莊阿養之女,兩人同住,關係密切。被告莊淑如明 知父親莊阿養先前於 92 年、95 年間,因賄選罪名,被法院兩度判 決有罪確定。又莊阿養於被告前次參選 107 年宜蘭縣第 19 屆議員 選舉期間,亦曾經檢察官起訴為被告行賄。莊阿養既數度經歷上 開關於選罷法之調查、偵查及審判程序,對於賄選相關法律規定 違反的處罰,應非常熟悉。被告為莊阿養之女,對前情亦無不知 之理。被告與莊阿養均明知選舉如果採取賄選的不正當手段,將 導致被告遭受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的風險,攸關被告政治前途及 法律責任,則依一般經驗法則,若非事前徵得被告明示或默示之 同意,或不違反被告的本意,莊阿養豈會甘願冒此風險、擅自主 張而實施向他人買票等斷送被告政治前途的行為。 ㈣故本次選舉,被告明知莊阿養極有可能再度賄選,仍於競選總部 成立茶會,列名莊阿養為支持者,並同意莊阿養參與此次競選活 動,有競選海報及活動照片可證。被告莊淑如的哥哥莊家銘,也在法院作證說:莊阿養在競選總部成立時,有與被告莊淑如同臺, 莊阿養並在競選總部拿很多文宣、旗幟,被告莊淑如知道後,沒有反對,只有叫莊阿養不要這麼忙,莊阿養拜訪朋友也都隨身攜帶文宣等事實,因此,被告莊淑如至少已經默許莊阿養的賄選行為,或認為莊阿養即使再有賄選行為,也不違背她的本意,否則不會容任極可能再度賄選的莊阿養參與本次競選活動,因此與自己親手賄選無異,故應當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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