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境內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者,其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及「超過5年」,依出售價款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分別按45%、35%及20%稅率課稅。
該分局說明,查獲轄內營利事業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漏報110年11月間移轉於108年12月取得之房屋、土地所有權之所得,上開不動產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依規定應按45%稅率課稅,甲公司主張因與他人共有房地而分割共有物並交易,依財政部110年6月11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函規定,雖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者,仍得適用20%稅率,惟經該分局查得甲公司係因其「自發性」透過法院聲請共有物分割拍賣而移轉房地所有權,與上開函釋「非屬自願性因素之房地交易」規定不符,經該分局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所得額35萬餘元及應納稅額14萬餘元,並處以罰鍰。
該分局再次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房地合一税2.0時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