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房地合一之注意事項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房地合一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如在109年間有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其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於辦理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有關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應先以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數額作為當年度之房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另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

   該所呼籲,適用新制者,應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其他申報書表第C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之房屋、土地、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股權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以下簡稱C1頁)」,如出售土地為舊制,房屋為新制者,其屬房屋部分亦應填報第C1頁,倘當年度交易2筆以上之房屋、土地,應依規定逐筆計算填報。如有稅務相關問題,可洽詢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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