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險少年去標籤化,宜縣7月起試辦「行政輔導先行」

北台灣新聞中心

  少年事件處理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部分條文,修正第3條第2款7目虞犯行為,保留其中3種行為(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去虞犯標籤更名為「曝險行為」,採「行政先行」方式,自112年7月1日起將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整合相關資源,專責辦理「曝險行為」少年輔導工作,若評估有司法介入必要,才請求少年法院(庭)辦理。

  為利上述新制無縫接軌,配合中央推動「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工作,經本縣少輔會幕僚單位(警察局)與宜蘭地方法院研商,並經法院召開之少年事件聯繫會議決議,將自今(111)年7月1日起開始試辦,遇少年有曝險行為時,可依本縣之輔導分工機制,先行通知、轉介少輔會輔導,以利新制施行前,強化實務經驗與工作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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