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113 年 7 月 3 日晚間 10 時許發生於宜蘭縣羅東鎮純精路 3 段某餐館之槍擊案,宜蘭檢察署獲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曾尚琳,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追緝涉案人凌姓男子。經專案小組連日追緝,於前(21)日下午循線在新竹縣新豐鄉之某飯店,將凌姓男子拘提到案,並查獲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 1 枝及子彈 9 顆,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
凌姓男子因與被害人陳姓男子有債務糾紛而心生不滿,於 3 日晚間 10 時許,攜帶具殺傷力之制式手槍 1 枝、子彈 14 顆,前往上開餐館,凌姓男子明知該餐館及該處馬路,為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竟站立於馬路邊持該制式手槍朝餐館及被害人方向射擊5 槍,致被害人受有腳部裂傷併開放性骨折之傷害,而後逃逸現場。
檢察官復訊後,認凌姓男子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及持制式手槍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2制條例第 7 條第 4 項未經許可持有制式手槍、第 12 條第 4 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持制式手槍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及刑法第 305 條恐嚇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滅證、串供、逃亡之虞,於昨(22)日傍晚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法院裁定准予羈押。
嚴辦黑、金、槍、 毒、詐、妨害綠能、破壞國土等重大犯罪,為法務部所揭示之當前檢察業務最重要的三大面向之一,檢察署及轄內司法警察團隊責無旁貸,定當全力查緝,究責到底,以確保民眾的安全和福祉。另未經許可持制式或非制式槍枝於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朝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最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