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林禹宏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偵辦宜蘭市市民代表會主席林○勇等13人,涉嫌於宜蘭市公所「宜蘭河濱公園場域環境維護及各項設施新作修繕搶災及營運方向測試等工作」(下稱「河濱公園採購案」)、「清潔車輛租用高壓洗車設備暨車輛清潔委外勞務採購案」(下稱「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宜蘭金六結環保公園及永金二橋起至下游約900公尺止場域環境維護及各項設施修繕搶修等工作」(下稱「環保公園採購案」)等標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及容許借牌投標等罪嫌;另於「111年宜蘭縣宜蘭市第22屆市民代表選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全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該署指出,被告林○勇所犯圖利之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488萬8,688元,其身為民選之地方民意代表,不知廉潔自持,為圖謀個人利益,不惜委棄人民託付其反映民意、審查預算、監督市政執行之信賴,反利用其權限,投標承攬受其監督之宜蘭市公所標案,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敗壞官箴,爰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5年,以儆效尤。
檢察官於113年3月間承辦某相驗案件,在死者手機發現被告林○勇疑涉上開犯嫌後,運用「臺高檢署科技偵查輔助平台」機制,並透過數位鑑識採證、沙箱管理及關聯性分析,詳加蒐證,先後2波執行搜索、傳訊,陸續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勇、楊○川、黃○甲、陳○偉、王○之、周○虞等6人獲准,經深入追查,查明其等涉案情節。
檢察官偵辦期間,查扣被告林○勇犯罪所得之奥迪名車一輛,並於114年1月20日囑託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完成變價拍賣,以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本署將持續與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嚴厲打擊貪瀆不法,並追討犯罪所得,彰顯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