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蔡明儒前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移民署宜蘭收容所(下稱宜蘭收容所)蔡姓等保全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嗣經續行追查後發覺宜蘭收容所前涂姓科員(已退休),亦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等罪嫌,即於昨(21)日上午,指揮並帶同廉政署廉政官,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涂姓科員住處及宜蘭收容所執行搜索,並通知涂姓科員及其他相關人等共7人釐清案情。
涂姓科員明知內政部移民署收容管理工作手冊中制定第陸點第3項,規定外國籍受收容人在已繳交機票、罰鍰費用者,代保管財物袋應至少存放新臺幣(下同)1萬元,未繳交上開各費用者,應至少於代保管財物袋存放2萬元,已達上述現金額度提領標準者,始得自行保留1,000元,且每次提領期間需間隔30日,另並於外國人收容管理規則第10條第2項第3款規定,受收容人之親友欲交予受收容人財物,應經檢查登記核准後始得轉交,嚴禁移民署值勤人員私下與受收容人、家屬或其親友有任何金錢往來、物品代購及接受託付挾帶錢財、物品,竟基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背上開法令規定而圖不法利益等犯意,於110年4月起至112年6月間止,先請受收容人親友匯款至涂姓科員個人帳戶,再由涂姓科員於不詳之執勤時間前往戒區,違規夾帶現金予受收容人自行保留使用,並從中獲有不詳數額(尚待查證)之賄賂。
該案經檢察官複訊後,認涂姓科員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並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當庭逮捕,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6人均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