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難阻囤房 賦稅署回應說明

【北台灣新聞中心】

  (7/21)日行政院提醒關注議題:囤房稅難阻囤房(電子報第12),賦稅署說明如下:

一、處置作為:持續關注。

二、回應說明:

()房屋稅稅率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稅負,該部參考以往地方政府實施「縣市歸戶」課徵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1.0)的經驗,擬具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完成修法程序,自113.7.1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俗稱囤房税2.0),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標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建商興建持有年限2年以內)」適用較低稅率外,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為2%4.8%(原為1.5%3.6%),各地方政府「均應」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課徵。

()房屋稅稅基

1.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每3年重行評定1次,爰稅基調整屬地方政府權責。111年至113年應重行評定房屋稅基之地方政府,計有17個調升轄內房屋標準單價,其中113年重評之宜蘭縣、澎湖縣及桃園市3個地方政府調升轄內房屋標準單價,已具成效。

2.近年該部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調高轄內房屋標準單價(即房屋稅基),以「六都」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新標準單價房屋為例,搭配上述稅率調整,平均每戶稅額增加約新臺幣2.64萬元,平均增幅達78%

()囤房稅2.0多重加稅措施,將使多屋族稅負加重幅度顯著提高,該部將持續關注地方政府徵收率自治法規修訂情形及賡續敦促地方政府落實調整房屋標準單價,並觀察房屋稅新制實施成效,適時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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