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南方澳跨港大橋斷橋事件,宜蘭地檢署今(29)日偵查終結,並對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前後任經理方○堂、黃○力,廠商立○公司林○峰、吳○乾、陳○雄及吊索端錨系統協力廠商九○公司之邊○耕,等6人均涉犯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另萬○豐公司業務,由陳○正負責所承攬橋梁檢測之技術,張○宸則負責行政事務詐欺取財,亦提起公訴。
據起訴書中指出,108年10月1日上午9點30分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油罐車由西往東方向行經南方澳大橋,因吊索端錨系統編號7、9至13號之鋼絞線已銹蝕嚴重,所能承受之拉力大幅減少,該油罐車行至吊索端錨系統編號11號附近時,吊索錨碇系統編號10號或11號吊索所承受之拉力,已超過該吊索鋼絞線銹蝕後有效斷面積所能承受之極限負載,因而吊索先行斷裂,再經應力重新分配,引發連鎖之吊索斷裂(吊索端錨系統編號7、9至13號之吊索)及錨頭破裂(吊索端錨系統編號1號之下錨頭、編號2至6及8之上錨頭)等效應,橋體因此斷裂坍塌,壓到分別停泊在大橋下方之新臺勝366號、新臺勝266號、新臺勝33號等漁船,油罐車亦跌落地面,造成漁船上之6名外籍漁工死亡,8名外籍漁工及上述油罐車駕駛受傷情事。
檢察官偵查終結指出,經審酌南方澳大橋為宜蘭縣蘇澳鎮南方澳之主要地標,亦為蘇澳港與豆腐岬風景區出入之重要道路,每日行經南方澳大橋來往蘇澳港及豆腐岬風景區之車輛數量不勝枚舉,無人懷疑過南方澳大橋之安全性,因被告林○峰、吳○乾、陳○雄、邊○耕、方○堂、黃○力等6人之過失,使該大橋於108年10月1日上午9時30分許,發生臺灣有史以來第一件非天災所致之橋梁坍塌事件,致被害人6人死亡及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被告6人過失情節非輕,且事發迄今均矢口否認犯行等情,已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檢察官建請法院依上各節審酌,均量處適當刑度,以示懲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