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林禹宏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及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偵辦三星鄉公所辦理特定標案,涉有洩密、圖利廠商及收取賄賂之弊端,於昨日(16日)清晨6時許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三星鄉鄉公所及鄉長李0鏞住居所、廠商之辦公處所及負責人之住居所搜索,並傳喚被告及證人計19人到案釐清案情。
該案經檢察官漏夜復訊後,認被告李0鏞、蕭0岳、張0謙分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圖利等罪嫌,第11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羈押之必要,由檢察官當庭逮捕並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法官訊問後,裁定被告李0鏞羈押禁見,被告蕭0岳、張0謙各15萬元、20萬元交保。另被告陳0宏、劉0婷、沈0駿則經檢察官諭令各以10萬元、10萬元、5萬元交保候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