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差很大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至該局詢問,5月份已至超商列印繳納牌照稅為何還收到催繳通知,原來是混淆「使用牌照稅」與「燃料使用費」而產生誤繳情況。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是屬於地方稅,一般自用車輛及151c.c.以上之機車於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則分4月及10月兩期開徵),徵收機關為各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如稅捐處、稅務局等),稅收屬於各地方政府;燃料使用費為行政規費,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7月開徵,徵收機關為監理機關,收入用於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兩者大不同。

該局提醒,請民眾注意於便利商店列印繳款單繳納前應仔細核對確認是否為使用牌照稅繳納資料,以免繳納錯誤,造成欠稅催繳甚至逾期繳納而受罰。

該局又表示,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可向各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如有燃料使用費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監理服務專線:0800-23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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