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7月1日起移轉房屋 已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已於11371日正式上路,房屋稅由原來按月計徵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即當日房屋稅籍資料所記載的房屋所有人為該年度「全年」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年度中移轉房屋,則要以取得房屋日是在2月末日之前或之後決定該年度房屋稅由誰繳納,2月末日之前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新所有人;之後取得者,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1日起至當年630日止,故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371日至114630日止。舉例說明,林君於11441日買賣取得A屋,因為114228日時A屋仍為原屋主張君所有,所以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應由張君繳納;如果林君於11411日即買賣取得A屋,因為114228日時A屋已為新屋主林君所有,所以應由林君繳納114年期全年期房屋稅。因此,年度中移轉房屋,將不再按新、舊所有人持有房屋月份即予開徵房屋稅,該局會依當年2月末日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全年期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民眾如有房屋稅疑義可電洽: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6126~13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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