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20.2萬元,不用課稅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民眾於今(113)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說明,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所進一步指出,有關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係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2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0.2萬元,較111年度之19.6萬元,增加6,000元,民眾於今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如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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