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09年12月16日公告,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8.2萬元,為歷年最大調幅,較108年度增加7,000元,110年5月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申報戶按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一家5口(包含夫妻、4歲兒子、8歲女兒及69歲母親)採標準扣除額為例,109年度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為91萬元(每人18.2萬元乘以5人),免稅額為44萬元(每人8.8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則基本生活費差額11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91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80萬元)可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