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北台灣新聞中心】

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人條例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如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該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得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為結餘之分配,其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項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者,得適用試算暫繳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業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分局也特別提醒,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既屬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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