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駛期間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車主如有一段期間不使用車輛,可就近至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手續,停駛期間的使用牌照稅不予計徵。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牌照稅係按日計徵,車主如有一段期間不使用車輛,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1日,停駛期間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日後如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另車輛如已不堪使用,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此外,已辦理停駛或報廢的車輛,當年度如有溢繳稅款,該局即主動辦理退稅。

       該局最後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還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因此,該局再次提醒,已辦理停駛、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請勿隨意停放路邊或行駛於公共道路,以免受罰。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03-9325101140~148。另如有燃料使用費或汽機車過戶、異動等問題,則請向各地監理機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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