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員陳文昌、呂惠卿、林麗就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於縣長總質詢時要求針對該工程的延宕問題作出解釋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議會議員對於東澳粉鳥林漁港廣場用地改善工程的進展就縣長總質詢時提出質疑,要求縣政府針對該工程的延宕問題作出解釋。

縣長總質詢時的重點包括:

  1. **工程完工後未開始使用的原因:**為何工程已於一年前完工,但至今尚未開始使用。他們指出,根據當初的規劃,工程應該提供多項停車及公共設施,但目前仍無法使用。對此,縣政府應該提供合理解釋。
  2. **工程批准程序的透明性:**當初是誰批准了該工程,以及批准的依據為何。他們對於工程的地目變更程序提出疑慮,要求政府釐清該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3. **相關法規遵循情況:**無論是工程批准程序還是後續使用,都應符合相關法規。他們關注工程所涉及的地目變更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政府是否已經依法處理相關事宜。
  4. **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呼籲政府確保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避免因為程序延誤或不當使用而造成資源浪費。要求縣府一定要依森林法或區域計畫法處罰興建完成卻無法使用,浪費公帑,公務人員行政疏失,移送監察院。

林麗縣議員 就該案確有明顯行政瑕疵 至少有四個階段應該要被發現 並制止違規的行為

1.農業處評估階段

2.申請中央補助階段

3.工程招標階段

4.申請雜項執照階段

以上四個階段 應該都需要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只要有一個核稿人員或會辦單位人員 有發現土地登記謄本上面記載的「森林區林業用地」提出質疑 就可以阻止這次違規行為。

林麗縣議員表示,該案已違規在先 縱使事後合法 也不能阻卻違規的行為, 因此農業處應該要依森林法或區域計畫法處罰, 才能向人民交代, 否則會被質疑只需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1.森林法處罰

林業用地的主管機關為農業處(樹藝管理所) 是否違反林業用地的使用管制規定 由其認定後處罰之

2.區域計畫法處罰

由林業用地主管機關農業處認定違規後 ,移請地政處依區域計畫法處罰 ,不過地政處應該會退回農業處依森林法處罰。

無論如何都是宜蘭縣政府處罰違規人宜蘭縣政府 也就是說林姿妙罰林姿妙。

林麗縣議員認為該案違規事實明確 ,要求縣府一定要依森林法或區域計畫法處罰,興建完成卻無法使用, 浪費公帑 公務人員行政疏失 ,請政風處查辦並移送監察院

林麗縣議員又認為土地變更短時間無法完成 要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書送審核定後才可以變更 而且該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 土地變更編定的面積需要超過10公頃 而超過10公頃的土地變更 必需要分區變更 屬開發許可規模 程序上又更繁瑣 要環評及交評 一本興辦事業計畫書 環評 交評的經費可能要近千萬 農業處要編經費或申請補助 上開的作業時程可能要3-5年的時間。

上圖紅色的部分為森林區特訂目的事業用地 綠色的部分為森林區林業用地 不符合編定使用的部分為林業用地的違規使用 海洋所目前應將林業用地申請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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