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確有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相關表格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
羅東稽徵所又表示,為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造成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的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因受疫情影響致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相關表格於財政部網站「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