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 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持有房屋、土地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屋、土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屬持有房屋、土地期間之使用費用,如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及折舊費用等,或屬營利事業經營事業或附屬業務之營業費用,因不屬交易該房屋、土地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得自房屋、土地交易損益減除。

     該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特別注意申報減除之必要費用是否為房屋、土地交易相關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對房地合一稅2.0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本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房地合一稅2.0專區查詢。

該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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