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出售固定資產~房屋之取得成本應注意事項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房屋供營利事業經營業務使用(帳列固定資產),出售該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列報出售4筆房屋成本2,388,000元,惟查其財產目錄資料,該4筆房屋係109110日取得成本2,388,000元、累積折舊366,047元,則112年間出售時未折減餘額為2,021,953元,即甲公司已於持有期間提列折舊費用366,047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出售房屋成本應以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2,021,953元為準,故核定調減出售固定資產房屋成本366,047元及補徵稅額。

    該分局特別提醒,自11071日起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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