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翁姓、陳姓被告於民國110年、111年承辦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消防、警報系統及管線設施」之公共工程採購案,分別涉嫌洩漏招標文件、驗收不實而涉犯刑法之洩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嫌,廠商李姓被告則涉犯刑法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及與翁姓、陳姓被告2人共犯上開圖利罪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今(8)日上午傳喚被告等3人到庭訊問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均裁定羈押禁見。
該案經宜蘭地檢署蔡明儒檢察官於112年10月26日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並親自率隊搜索,翁姓被告等3人到案經檢察官訊後,認被告等3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嗣經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裁定各以新臺幣6萬、3萬、6萬元交保候傳,檢察官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今(8)日上午傳喚被告等3人到庭訊問後,認檢察官之聲請有理由,均裁定羈押禁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