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分局警方於110年4月8日6時許接獲報案,稱宜蘭市某公園有民眾受傷,經瞭解被害人黃姓民眾疑似於該處運動時,過程中吵到在旁休息的民眾,致使雙方發生口角,犯嫌憤而持鐮刀劃傷其臀部(約2處割傷)後逃逸,黃民經送醫救治無生命危險。全案依涉嫌刑法傷害罪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
經該分局調閱監視器影像,發現同在公園休息之曾姓民眾涉有重嫌,循線於案發當日立即查獲該名犯嫌,並查扣作案使用之鐮刀1把,經瞭解事發原因係他當時在公園休息,黃姓民眾在旁運動拍手聲響因而動怒,故與被害人發生口角爭執,因一時氣憤難耐才持鐮刀傷人,全案依涉嫌刑法傷害罪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