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渉貪案判12年半.15人中僅黃志良無罪林姿妙渉貪案判12年半.15人中僅黃志良無罪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長林姿妙渉貪案今31日宜蘭地方法院宣判,林姿妙犯三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26月,褫奪公權陸年。全案檢方起訴15人中,只有縣府黃志良處長無罪。

宜蘭地方法院對渉案的15人,分別宣判如下~

1 林姿妙

@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 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7 、褫奪公權6 年。

@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期徒刑 2 6 月、褫奪公權 2 年。

@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有期徒刑 3 6 月、洗錢財物新臺幣 3,250 萬元,沒收並追徵之。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2 林羿伶~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6 月、褫奪公權 3 年。

3 趙竑勳~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年、褫奪公權 3 年。

4 黃耀智~公務員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5 10 月、褫奪公權 5 年。

5 黃志良~ 無罪。

6 林志揚~公務員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5 6 月、褫奪公權 5 年。

7 吳朝琴~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6 月、褫奪公權 3 年。

8 康立和~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8 月、褫奪公權 3 年。

 9 吳東原~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8 月、褫奪公權 3

 10 盧天龍~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5 10 月、褫奪公權 5 年。

11 龍非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5 8 月、 褫奪公權5 年。

12 劉石純~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6 月、褫奪公權 3 年。

13 陳正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 3 8 月、褫奪公權 3 年。

14 林錫欽~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 罰金。緩刑 2 年,並應 向公庫支 8 萬元。

15 張桂綾~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特殊洗錢罪~ 有期徒刑 1 年。

地院指出,該案經受命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與勘驗程序計 36 次,並由 合議庭調查人證、物證、行言詞辯論而審理 23 次,共計開庭 59 後,綜合全案存卷可考之證據資料與全辯論意旨,及多次反覆評議, 最終確認包括被告林姿妙在內等 14 名被告分別有下列各項犯罪行 為:

非法核發 1558 地號土地之農地農用證明書以圖利私人,

非法延長坐落 98 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以圖利他人

非法使 1558 地號土地之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以圖利私人。

被告林姿妙部分,另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特殊洗錢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公務員財產來 源不明罪。至於被告黃志良經起訴涉嫌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部 分,因查無實據,另予無罪判決。

二、 合議庭考量被告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之信賴;被告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其母 擔任地方首長之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而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被告吳朝琴等多位宜蘭縣政府內 一級中、高階主管之公務員,對於顯而易見之惡行,缺乏思考辨識之能力,竟配合首長之違法指示而集體參與圖利犯行;及被告林姿 妙持有大額金流非法洗錢之態樣、對可疑金錢來源說明不實而損害 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性等一切情狀後,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 則及平等原則,對有罪之 14 名被告科以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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