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餘款使用計畫注意事項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占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以下稱支出比率)未達60%且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如已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之使用計畫,並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應依該計畫確實執行。 

該分局進一步針對結餘款使用計畫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當年度結算申報「餘絀及稅額計算表」中的收入與支出及收支比例之計算,均不得計入以前年度結餘款在當年度留用及運用 例如111年度全部收入為30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留用55萬元),全部支出為150萬元(不含前一年度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於當年度支出63萬元)。  =>收支比例應為50%(150萬元/300萬元),而非60%(213萬元/355萬元)。
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金額及期限,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4年為限 例如111年度可編列使用計畫年限為112至115年度,當使用計畫之運用跨2個年度以上,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 如作為辦理活動使用,該活動應與章程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業務相符。
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具體使用計畫 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或未達收入60%部分編列。
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 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

該分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結餘款未依原訂使用計畫執行之情形,應儘速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使用計畫之申請,以免因未依使用計畫執行,致未符合免稅標準之規定,遭補稅而影響機關團體之公益活動推行。機關團體如有任何結餘款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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