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檢偵結起訴跨轄山老鼠集團 3 個月盜伐肖楠木 2 公噸 山老鼠盜伐國家貴重木牟利,斲傷國土永續環境,向為國人深惡痛絕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檢署韓茂山檢察官於今(111 年)3 月間,指揮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四大隊及第五大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 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會同林務局新竹、羅東林區管理處 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查獲以謝○ 雄、張○繁為首、跨越宜蘭、新竹、桃園、新北等縣市之犯罪集團。 本案經林務局新竹林管處提出告訴後,檢察官今偵查終結,起訴盜 伐、搬運、收贓之上下游被告謝○雄、賴○德、賴○祥、賴○勛、胡 ○雄、張○繁、張○強等 7 人,並聲請沒收扣案之貴重木及盜伐使用 之自用小客車兩輛。

該件山老鼠集團盜伐地點鄰近新竹縣尖石鄉馬里光瀑布(屬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劃設之大溪事業區第 75 國有林班地),自今年 1 月起至 3 月止,在宜蘭縣之謝○雄指示住在新竹縣之賴○德、賴○ 祥、賴○勛等 3 人,分持鏈鋸、鋸子等作案工具盜伐臺灣肖楠木計 14 次,每次盜獲約 100 公斤至 290 公斤不等,累計得手約 2000 公 斤,謝○雄以每公斤 100 元之價格支付盜伐酬勞,再自行或委託胡○ 雄駕車搬運至新北市三峽區,由經營「寶○藝品行」之張○繁、張○ 強父子,以每公斤 180 元至 200 元不等之價格收購牟利。本案經檢察 2 官調查事證明確,認被告謝○雄、賴○德、賴○祥、賴○勛、胡○雄 等 5 人涉犯森林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 項之竊取森林主產物 貴重木而使用車輛搬運贓物罪嫌;被告張○繁、張○強涉犯森林法第 50 條第 2 項、第 3 項之故買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嫌,全案偵結提起 公訴。

該署呼籲民眾,切莫為貪利而竊取、搬運、收贓國有林木,此不 但傷害美麗國土,且相關法定刑度甚重,所竊盜、搬運、收贓之森林 主產物為貴重木者,不僅依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尚可併科 2000 萬元以下之罰金,若經查獲而身陷牢獄,不但血本無歸,更將 會悔不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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