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業經總統108年7月24日制定公布,嗣經行政院同年8月15日施行,選擇依本條例規定課稅之個人及營利事業,其匯回資金應依該條例規定匯回及管理運用,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所得稅法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且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該所進一步說明,面對全球經濟與租稅環境變遷,臺商有調整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匯回資金之需求,該條例將有助鼓勵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誠實申報境外所得,並促進境外資金回流挹注產業及金融市場,對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應有相當助益。上述如有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