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之電子勞務價款,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網路交易頻繁,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常透過外國社群網站或交易平台等登載廣告,該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業者取得廣告收入報酬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由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及財政部10712日令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電子勞務予我國買受人,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所呼籲,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上開廣告費,無論金額大小皆應依規定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請儘速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撥打羅東稽徵所聯絡電話03-9546508分機213邱小姐洽詢。

另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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