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個人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1項,且未被所得稅法第17條所訂排富標準排除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 萬元。
- 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至第8級,並使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服務。
- 入住適格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 日。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撥打羅東稽徵所聯絡電話03-9546508分機202石小姐洽詢。
另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