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居留證者符合要件 也能享有房屋稅自住優惠!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2.0新制於11371日上路,自住房屋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規定,為維護外僑等居住權益,日前財政部核釋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視同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住家用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此外,為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僅持有全國1戶自住用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將由1.2%調降為1%

該局並提醒民眾,如有符合上述自住稅率要件的房屋,請於房屋稅開徵40日前(322日,適逢例假日則展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經核定後使用情形未再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有關房屋稅疑義可電洽: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039325101~6126~132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8594~6101~10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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