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財產因災害造成損失 請記得拍照存證 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相關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損失清單及受災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以利民眾辦理該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該分局提醒,民眾憑稽徵機關所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僅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且若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應列為損失之減除金額,不予認列。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目前民眾亦可使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提供之線上申辦功能,填寫書表及上傳災損照片,輕鬆完成災損申請報備〔路徑: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

該分局最後籲請民眾,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多加利用網路線上申辦,降低接觸風險,便利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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