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犯易科罰金可分12期 吳宗憲質疑:被害人的錢誰來討? 毒品列管採尿未將依托咪酯列為基本項目 要求法務部兩週內提出書面說明

【北台灣新聞中心】

詐騙集團騙走民眾一輩子的積蓄,被害人追討無門,犯罪者卻可能透過易科罰金分期繳納,免於入監服刑。這樣的司法制度,究竟是在協助犯罪者重返社會,還是忽略了被害人的權益?

國民黨立委、宜蘭縣長參選人吳宗憲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鄭銘謙,針對易科罰金分期從8期放寬至12期,以及毒品列管人口定期尿液採驗未將依托咪酯列為基本檢驗項目等問題提出質疑。他認為,政府推動輕刑少入監及犯罪者復歸社會政策,不能忽略詐欺被害人的財產損失,更不能讓新興毒品成為社會安全防護網的漏洞。

易科罰金分12期 被害人賠償卻不是必要條件

吳宗憲指出,法務部推動易科罰金分期措施,將部分案件的分期期數由8期延長至12期,原意可能是減輕經濟困難受刑人的負擔,但若適用於詐欺案件,是否應將賠償被害人納入審查條件,值得重新檢討。

他在質詢時咰問法務部長鄭銘謙,詐欺案件受刑人申請易科罰金分期,是否必須先賠償被害人?(依吳宗憲轉述的質詢結果,目前並未將先行賠償列為一律適用的必要條件)。

吳宗憲認為,政府一方面宣示打擊詐騙,另一方面卻讓符合易科罰金條件的受刑人可以分期繳納,卻沒有同步強化被害人求償保障,容易讓社會質疑司法制度是否真正重視被害人。

吳宗憲主張,對於確實經濟困難的受刑人,制度可以保留分期彈性,但涉及詐欺犯罪時,應提高審查標準,將被害人賠償情形納入考量,避免犯罪者取得易刑便利,被害人卻仍無法追回損失。

引用司法官學院研究 質疑詐欺再犯風險

吳宗憲並引用法務部司法官學院8月份專刊的研究資料指出,詐欺犯罪者並非全部來自經濟弱勢族群,犯罪行為背後可能涉及利益計算。

他進一步表示,依其引用的研究數據,在監詐欺犯約有三成曾於五年內再犯詐欺,加重詐欺犯罪的再犯風險亦值得關注。

吳宗憲認為,對於具有反覆犯罪風險的詐欺案件,政府不能僅以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作為政策考量,還必須建立有效的再犯風險評估、被害人保障及追償機制。

依托咪酯未列基本採驗項目 毒品列管制度遭質疑

除了詐欺犯罪,吳宗憲也針對毒品列管人口的尿液採驗制度提出質疑。

他指出,近年國內陸續發生涉及毒品前科者的重大暴力及交通案件,其中宜蘭今年3月發生女教師遭疑似毒駕者撞擊死亡事件,更凸顯毒品防制與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依現行《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警察機關對特定應受採驗人員,每三個月至少採驗一次尿液;第14條則將鴉片代謝物及安非他命類藥物列為基本檢驗項目,必要時可以依受採驗人的具體情況增加檢驗項目。

吳宗憲質疑,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已成為社會關注的新興毒品,但現行例行採驗制度尚未將其明列為基本檢驗項目,恐怕無法充分掌握部分列管人員是否再次接觸新興毒品。

要求法務部兩週內說明 再犯風險系統如何落實

吳宗憲表示,法務部業務報告提到將建置再犯風險輔助系統、強化社會安全防護網,但具體如何運作、能否及早辨識高風險個案,以及是否涵蓋新興毒品防制,都應向社會說清楚。

他已要求法務部在兩週內提出書面說明,交代相關制度的執行內容與改善方向。

吳宗憲強調,司法制度除了考量犯罪者的處遇與復歸社會,也必須保障被害人的財產、生命與安全。尤其詐欺被害人的求償困境,以及新興毒品可能帶來的再犯風險,不能只停留在政策研究與行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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