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出售買賣取得房地之成本應注意事項

【北台灣新聞中心】

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買賣取得房地成本包含房地買入成交價額、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整地支出、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出售1筆固定資產房地之交易損失約820,000(採分開計稅,適用房地交易虧損扣除10),經查該公司申報減除房地成本中包含1筆建築師的設計費1,820,000元,該公司主張因為原要自行蓋房但後來評估轉買賣,惟查本件出售固定資產房地並非該公司所興建,核非屬該出售固定資產房地之成本項目,應調減出售固定資產房地成本1,820,000元,核定房地交易所得1,000,000元及補徵稅額(按持有期間稅率45%計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自11071日起房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計算房地交易所得,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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