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自112年起正式上路,營利事業如持有符合CFC定義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且該CFC不符合豁免規定者,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該所表示,基於租稅公平,CFC之盈餘須列入所得額課稅,其虧損亦得自符合CFC當年度起,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依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計算CFC虧損及申報,並檢附或提供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真實性之其他文據供稽徵機關核定,若未能依限提供者,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如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提供財務報表,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CFC損益或提示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其CFC虧損將不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所另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