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曆年制為112年9月1日至10月2日;因9月30日適逢星期假日順延)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即在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該所表示,財政部前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發布令釋分別提供109年度、110年度及111年度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租稅協助措施,以減輕受疫情影響之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鑑於紓困條例施行至112年6月30日止,且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占大多數)或部分採特殊會計年度(如4月制)者,其112年度上半年營運期間(即暫繳之所得期間)仍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至112年6月30日止),部分營利事業營運持續受疫情影響,為落實紓困條例立法意旨,爰對112年度會計年度上半年期間落於紓困條例施行期間者,提供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措施。至於營利事業112年度會計年度始日在7月1日以後者,其112年度會計年度已非紓困條例施行期間,應適用一般稅制規定辦理暫繳。
該所進一步指出,上開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無須再提出申請;或於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亦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措施,簡政便民。
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