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 應計入其所得額

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2條,已刪除第2項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獲配國內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機關團體於111年5月辦理110年度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將110年度獲配之股利或盈餘計入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所舉例說明,如A財團法人110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申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捐贈收入300萬元及股利所得6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200萬元及本期結餘款700萬元,因當年度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未達基金之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之60%〔(捐贈300萬元+股利600萬元)*60%=540萬元〕,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結餘款使用計畫,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就全部結餘款課稅,另依修正後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股利所得600萬元亦不得於課稅所得額中減除,A財團法人110年度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即為結餘款之全數700萬元,應納稅額為140萬元(700萬元*稅率20%)。

    所特別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免稅收入,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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