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首件跟騷恐嚇案 經聲請法院羈押獲准

 

北台灣新聞中心

今年 6 月 1 日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首日,宜蘭縣警察局獲報前往處理該法案件,經了解係張姓涉嫌人為謀與前妻復合,瘋狂撥打電話騷擾,並長時間盯梢、守候,傳送令被害人心生畏怖的訊息,警方立即逮捕嫌犯,並獲宜蘭地檢署與法院預防性羈押。

跟蹤騷擾(stalking)、性侵害、家庭暴力是聯合國同列為全 球婦女人身安全之三大威脅,為防範跟蹤騷擾行為,防止危害他人 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或資訊隱私,使公權力得適時 介入,強化防制性別暴力,立法院於 110 年 11 月 19 日三讀通過跟 蹤騷擾防制法,同年 12 月 1 日經總統公布,今(111)年 6 月 1 日 施行。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為貫徹該法保護被害人之宗旨,於昨(2)日首件 聲押在宜蘭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涉嫌恐嚇等罪之案件獲准。 張姓被告為謀與被害人即其前妻復合,於新法實施上路首日,自上午 8 時至晚上 8 時間,除瘋狂撥打行動電話 240 餘通及通訊軟體 line 電話 50 餘通干擾,且在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外,利用車輛進 行長時間盯梢、守候,強求被害人與其會面,宜蘭警方獲報前往告誡後,其雖短暫離開又返回守候,期間因無法與被害人見面,其更不斷以 line 傳送「你讓我等快一天」、「不用叫警衛來看」、「就是要押你」、「抓不到你誓不為人」、「警察來巡」、「不殺你不甘心」、「把你拖去遊街」等威脅、仇恨及類似言語進行恫嚇,晚間更至被害人位在宜蘭市之住處門口盯梢,並丟擲玻璃飲料瓶至碎裂滿地為騷擾,經宜蘭分局警員前往逮捕解送地檢署,檢察官訊後認張姓被告涉嫌刑法第 305 條恐嚇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8 條之實行跟 2 蹤騷擾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向 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羈押被告,宜蘭地方法院於昨(2)日晚間裁准羈押。 

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係個人之基本人權,亦係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立法目的。署呼籲民眾宜健康理性處理人際與感情問題,切莫執迷以身試法,尤其新法上路後,不論跟蹤騷擾係源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 性報復或性勒索等,署均將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嚴格執法,與宜蘭有關主管機關共同保護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人格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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