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開業前應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

北台灣新聞中心

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具娛樂性之選物販賣機、電動搖搖車(馬)、電子飛鏢機、電子遊戲機及卡拉OK等,均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有收取代價者,均應代徵報繳娛樂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是按設備台數查定稅額,並無營業額起徵點之規定,所以不論營業額多少,即使只擺設1台,仍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特別提醒上開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有相關娛樂稅疑問,歡迎利用財政稅務局電話(03)9325101轉216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396969;羅東分局(03)9542226轉113或撥免付費電話:0800-232234洽詢,該局將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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