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依據宜縣選舉公報編印要點規定,鄉民代表選舉公報由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編印。次查三星鄉公所通知宋君10月21日參加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宋君抽中該選舉區第5號。另依宜蘭縣選委會選務作業程序規定,該會應於11月20日公告鄉鎮市代表及村里長候選人名單,合先敍明。
宋君於候選人登記時,因涉毁損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因判決尚未確定,未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規定之條件,業經該會第425次委員會議通過准予登記,並請公所通知其參加10月21日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嗣於10月21日台灣高等法院來函本會預告該上訴案將於11月17日上午宣判,該會亦將該函轉知公所。因候選人號次已經抽定,該會考量11月17日判決結果如若影響候選人資格,編印選舉公報作業時效將十分緊迫,先行提供參考案例的編印方式供公所預備。
據悉17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762號判決主文內容:「上訴駁回。宋毅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之調解內容。」。宋君是因毁損案件遭判刑,並緩刑二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因此宋君登記為三星鄉民代表第1選舉區候選人資格並無問題。本會將於11月20日公告候選人名單。
有關網頁上誤貼候選人資格不符的選舉公報一事已更正,宋君已向警察機關報案進入司法程序,該會亦將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相關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