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台灣新聞中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月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特別訂有緩衝時間,依自動販賣機之銷售類型與取得時點,分別給予1年與6年輔導期間,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不適用之)。
自動販賣機銷售類型及取得時點 | 輔導期間 | |
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 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 |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 | 自111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 |
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 | 自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 |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於輔導期限內因無法即時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致未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之營業人,請儘速填具「自動販賣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申報表」,向所在地國稅局報備其自動販賣機種類、設備編號、取得日期、放置處所及營業台數等相關資訊,俾利國稅局核發標示貼紙,並張貼於自動販賣機明顯位置,曉示消費者機臺之輔導期限,避免爭議。